1、行政干预导致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这一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国企被出售或兼并后。一些地方仍不承认企业出售后其他投资者的股权,以致酿成纠纷。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并购或被并购,有些则将自愿合并的企业强行拆开,从而导致许多并购纠纷。有些国有企业因并购而由非国有经济主体占控股地位,但政府部门仍直接任命企业领导人,从而导致纠纷。
2、操作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与转制过程中,由于一些法人法制意识,操作不规范,引发各类案件不断增多。如对购买方资信和经营能力了解不够即出售国有企业,导致纠纷;为赶进度,急于求成,资产未评估就出售,未确定资产价值,即由领导拍脑袋定资产价值;企业并购合同或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企业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未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并购后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由此引发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