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如果是被强迫而进行的登记结婚,那么就违反了我国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2、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被撤销的婚姻,则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