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
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对应
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数额定性刑责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