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当面临债务问题时,先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对照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即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是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等。
(二)留存证据。若一方对债务有异议,应积极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防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协商与诉讼。离婚时涉及共同债务清偿,双方先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