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合法的。
1、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员工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员工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做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4、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解职:
(一)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