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二、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执行包括以下原则:
1.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