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公司不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当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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