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的管理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补齐相应手续,并可以在30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办理手续才可以提车。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