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1、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2、无效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公民在行政行为执行时“当时”的救济手段,因其“当时”而不同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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