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因此,如现在你申请企业破产,是不能依据该法的,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破产还债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企业破产法(试行)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破产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因此,如果你在明年6月1日以后申请破产的话,是可以依据新的破产法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