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悬挂车号牌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补办相应手续,对于有号牌但未按规定安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无证驾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拘留十五天以下。因此,对于无牌无证驾驶的处罚规定,并不是对驾驶证扣分。
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榷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
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即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即“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