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此外,募集设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份前三年至少有连续盈利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外国股东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他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通过会议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