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关于交税的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要在六十日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但是如果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不能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则复议机关可以向其负责人申请,请求延长该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