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所谓出售,即出卖,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
既包括先收集、购买、骗取后再出卖,也包括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
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
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