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已经挥霍了仍然还需要追缴,待之后有条件再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
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
法规赋予的
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
处罚方式。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
犯罪分子因实施
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
盗窃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
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如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收缴;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转移、隐藏的
赃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缴。“
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