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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是十周岁以下的,由学校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需要伤者
家属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样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