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猝死,若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的,学校需要承担相关责任。若学生的死亡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