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
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
因此,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