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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生育导致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难以继续生活的情形,可以归为有生理缺陷,对因不能生育且难以治愈起诉离婚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方不能生育的,另一方请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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