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放宽了残疾人驾驶许可条件,双下肢缺失今后也能考驾照。届时,可考取驾照的残疾人增加到五类。
2、新规在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又允许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同时,新规放宽了听力障碍、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等人员驾驶汽车的条件。
3、根据新规,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2);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C5);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C1和C2);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本(C2)。
4、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申领专用驾驶证的残疾人,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要求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5、目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为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
6、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