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拘留时间是七日至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嫌疑分子,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的提请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3、若嫌疑分子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情形的,提请时间还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4、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