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前提下,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说明户口迁入(申报)当地的时间等)等证件及资料;
2、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咨询户籍科的工作人员,具体没有户籍档案的原因,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