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如果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对清算期限没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