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应由受伤害人个人支配、使用,属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中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民法典》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
应全面理解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
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
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的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基本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实际中婚后取得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是属于共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