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村园北里号楼单元室,电话:81971
被申请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村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某某建设银行帐号上夫妻共同存款92万元。
原、被告在1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年12月6日在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年月日生一女,取名现小学读书。
婚前原、被告感情尚可,但是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日益冷漠,甚至连原告生育其间都未曾悉心照顾,且其家人对原告也是百般挑衅。后两人为处理房产及日常生活琐事争吵不断,6月15日,被告拿刀恐吓原告并实施殴打行为,后经原告报警事态才得以平息,当时被告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悔改之意。同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被告拿菜刀架到原告脖子上,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荡然无存。
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夫妻共同财产92万元人民币。
担保方式:申请人之父李某愿提供现金92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市区人民
申请人:李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