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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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是不能够进行监外执行的,因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代表着其犯罪事实比较严重。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一些特殊的身体状况而导致不能够在监狱内进行服刑必须出示相关的医疗证明才能够进行监外执行。
判刑三年不一定可以监外执行,这是由于不能仅从判刑的情形判断是否可以监外执行。如果被判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同时患了需要被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或者是该犯罪分子怀孕了,那么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三年六个月可以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判刑三年八个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意思就是在判刑了三年八个月的时候就可以暂不执行刑法,但需要给一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这一年之中没有犯任何的过错,这样犯罪人员就算是完成了自己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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