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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领取结婚证之前女方家长陪送的“嫁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领取结婚证之后陪送的“嫁妆”,除非有赠与协议约定只赠与女方一方,否则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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