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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质保期的房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则由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来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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