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是: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申请变更监护人;
三、法官裁判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