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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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