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敏车未悬挂机敏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敏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能够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限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敏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金:
(一)未获到机敏车行驶证、机敏车行驶证被注销或者机敏车行驶证被暂扣期间行驶机敏车的;
(二)将机敏车交由未获到机敏车行驶证或者机敏车行驶证被注销、暂扣的人行驶的;
(三)导致交通意外后逃跑,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敏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逼迫机敏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敏车安全行驶要求行驶机敏车,导致交通意外,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背交通管制的限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有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导致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违法拦截、扣留机敏车辆,不听劝阻,导致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做法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注销机敏车行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能够并处十五日以下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