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着明确规定,时长为六个月。
此时效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倘若持票人在这六个月期间内没有行使票据追索权,那么他就将失去对先前相关人员(即前手,包含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持票人是在票据到期日前遭遇被拒绝承兑等特殊情况,依旧要适用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规定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促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让票据流转关系中各方的权益都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得以确定,从而保障整个票据交易体系的正常运转和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