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