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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吗

公安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吗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3-02 23:12:58 已帮助16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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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吗
公安派出所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是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列为被告。其原因有二:
首先,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做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做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往往受到利益驱动,有的对管理相对人处以高额经济制裁,有的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有的收钱不给收据,有的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终则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行为,诉诸法律都理当是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若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就会导致公安派出所具备了其原来并不具备的职权,其原来的越权行为也就不越权了,管理相对人自然就很难在与公安派出所的诉讼中获胜,这就很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于法于理,公安派出所都可以被列为被告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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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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