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如下: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3、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4、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