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躲避债权,该躲债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该予以保护。债权人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对其债权请求权予以保护,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