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的房产不可以抵押担保。房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后不得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房产成立在先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