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包括:
提起上诉、上诉的受理和案件审理、案件判决、判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上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上级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
最后二审判决包括: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等几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