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确认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条件:
1、债务担保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
2、在贷款、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保证债权的实现,并可以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
3、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转让债务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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