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的,属于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因为结婚就变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买房,在结婚之后,产权登记簿上增加配偶姓名的,可以视为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3、但是一方婚前买房,在结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共同还房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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