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内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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