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内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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