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
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能含糊。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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