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为人被判2年多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犯罪分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律图在线咨询随时为你解答疑惑、给出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