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为准。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己足额交付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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