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该项有效的商业秘密。
我们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
由此形成诉讼纠纷的,人民法院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法官依法确认该项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二,查明被控告的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商业秘密的来源。
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经常辩称其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来源至关重要。
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来源,基本上也就可以确认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只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等。
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也属于不正当手段。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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