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方在此陪伴生产假期间的薪酬计算问题,由于涉及到具体情况分析,故需依照以下各类情形加以探讨。
1.倘若贵公司已为各位员工购置了生育保险,那么在这期间,员工的陪产假工资将由贵公司负责上报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处理。
通常来说,该期间的工资将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基准予以支付,如若员工的实际薪资远超于此,那么将由公司从其应得收入中补充不足部分。
2.另外,如果公司尚未出台生育保险政策,那么员工在这段时期内的陪产假工资将以各自的合同工资为准。
然而,值得高兴的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假期作出明确定义。
事实上,关于陪产假的规定往往体现在各个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之中。
这些细致的规定,包括了最短的7天至最多的1个月不等的放假天数,同时明确指出,在陪产假期间,男方视为正常工作状态,公司仍须照常发放工资。
对于已依法登记注册成为合法夫妇的夫妻而言,当女方享受到产假的同时,男方同样拥有一定时间去照看甚至照顾另一半的权利。
遗憾的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详细说明陪产假的执行细节,关于这方面的具体信息可能需要查阅不同地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具体法律档,且这部分法律条款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还有一些地域存在陪产假,而其他地区却并不设立这种福利的现实情况。
总计有29个南部省份已经陆续修改了原有的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各自区域内的陪产假设定范围:
其中,天津和山东的假期待遇为7天;
上海的假期长达10天;
而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这些地区则享有长达15天的假期;
另外,湖南与四川的假期长达20天;
内蒙古、广西与宁夏的假期为25天,而安徽的假期待遇为10天;
异地生活的夫妻可享有15天的假期,而陕西的异地夫妻可享受20天的假期;
最后,河南的假期为一整个月的时间,而云南的假期甚至达到了30天。
这样一来,陪产假的众多益处也显露出来了:
首先,它有助于促进产妇及其婴儿健康成长,通过延长男方的假期,帮助产妇度过度过虚弱期,也使得他们有更多时间给予宝宝关爱,从而有助于提高新生儿的智力发展;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由于男女生理功能的差异性,社会分工自然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男性休产假并非不切实际的设想,相反,让男性承担照顾新生儿的职责不仅切实可行,而且还能够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划分,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理念的落实和实现;
此外,该制度还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就业环境,长期以来,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是无法忽视的事实,甚至曾经产生了呼吁女性重新回归家庭的声音。
究其原因,许多企业习惯于使用男性员工,特别是对于那些需孕期、产假及哺乳的岗位需求更是如此,这无疑加剧了女性就业难的现状。
然而,男性休产假的实施无疑能缓和这种状况,女性休产假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她们的劳动价值,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没有理由再以怀孕、产假哺乳为求职障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