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介绍以下情境中可能导致子女探望权暂时终止的因素:
1、假设探望者身患极其严重并威胁到自身以及子女生命安全的传染病,且该种疾病极易通过普通接触方式传播给子女;
2、当探望者在探访期间对子女产生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时,比如进行家庭暴力或拐带未成年人等恶劣行径;
3、在探望过程中,探望者试图通过潜藏或带走子女来逃离抚养方的监管范围;
4、探望者的不当言行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道德教育造成了不良影响,例如在子女面前展示毒品使用、参与赌博活动,或是鼓动其犯罪等事件;
5、当探望者长时间的探视行为严重干扰到了子女的日常休息、学业学习以及正常生活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