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方是否能够依法解除合同这个问题,需具体来看待:
首先,如果商铺的买受人决定不再继续持有,乃是由于所购得的物业存在着诸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无法顺利交房、交房之后经过严格核验发现其仍为不合格产品、或是交房之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严重干扰到正常的生活居住环境等因素导致的;
此外,还包括在达成购房协议后,卖房方将房产出售予他人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以该物业作为抵押物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情况。
在这些情形之下,购买者就享有请求退还所购买之物业的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您能够提供足够证据来证实卖方的确实施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行为,那么您便有权请求撤销该购房协议,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由于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然而,假如您仅仅是出于个人的主观意愿改变主意而不想继续拥有这间商铺,则通常情况下会面临相当大的退款难度。
实际上,只要您与卖方之间的购房协议已经在事实上确立了,除非您能提出充分合法的理由,否则无故提出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