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房屋是否归属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判定。
通常来说,以下三种情形可供参考:
首先,如果婚前某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产权证上只列明其个人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应当被认为是这个人的私人财产,并不包括在我们常说的共同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假若在领证之前,一方已经支付了该住房的部分款项,并且它的资产证明已经记录在他/她自己的名义之下,然而在婚后,这个家庭使用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剩余的房屋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套住房就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果在未结婚之前,配偶双方都共同参与了购房投资,那么这个房地产项目就应该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共同财产在这里指的就是法律认可的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无论是物质形式的财富、货币形式的金钱还是抽象形态的知识产权,只要是被双方共享使用权的财产,均适用本条款。
在理想状态下,当夫妇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参考国家相关法规运用合适的衡量尺度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